1. 音乐维权无国界,久石让著作权侵权案胜诉!
音乐无国界,维权也无国界久音乐触动人心弦,并不分国界。久石让的音乐总能调动起人最纯真的情谊,他与与宫崎骏进行绝妙组合,《天空之城》《千与千寻》《龙猫》《哈尔的移动城堡》《幽灵公主》等等经典作品,让人耳熟能详,成为中国年轻一代动漫迷的最爱。而久石让的钢琴曲更是成为了音乐会中的热门曲目。近期,久石让却在中国有了一起著作权官司。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官方消息,具体案情如下:
【资料图】
自2015年起,北京爱乐经典管弦乐团在其举办的音乐会中,多次使用日本著名音乐家久石让先生等创作的知名作品,如:《菊次郎的夏天》《月光的云海》《那个夏天》《水之旅人》《再度(千与千寻)》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就此,音著协曾多次与北京爱乐经典管弦乐团沟通其演出中使用这些作品的许可问题。沟通未果,音著协于2022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北京爱乐经典管弦乐团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认定北京爱乐经典管弦乐团行为侵权并应向音著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认定被告北京爱乐经典管弦乐团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演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向音著协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7000余元人民币。
评析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对知识产权成果的保护并无国界。久石让在本案中所救济的权利就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即著作权。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在本案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之所以能够为久石让维权,便得益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换言之,在得到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便可以在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被侵犯时,通过诉讼维护该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授权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加入音著协,成为音著协会员。其二是音著协与港澳台以及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署相互代表协议,即可在中国(港澳台除外)管理该同类组织会员作品的相关著作权。
本案中,久石让先生是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又与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有权在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外)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主张权利。
该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便利著作权人在全世界范围内维权,又能给各地区起到预防智力成果被侵犯的作用。本案就是音乐无国界的背景下,维权无国界的实例。音乐文化产业的昌盛,需要强大的音乐著作权保护体系,而这种集体管理制度更是提高了权益保障的效率。良好的制度除了促使音乐使用者合法使用外,更能激起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创造的不竭动力,为世界增添一抹姿色。(来源:德渊之声)
2. 商家宣传“lulu同款”引流侵权Lululemon吗?深圳一公司被判赔30万元
“xx同款”“XX原厂”……电商平台上,不少商家在宣传时使用这样的关键词引流,殊不知,此种蹭热度的做法暗藏不小的侵权风险。近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两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某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某运动用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原告:“lulu”沾了“LULULEMON”的光
本案原告诉称其为某全球知名运动品牌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LULULEMON”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已在运动户外领域尤其是瑜伽服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熟知。同时,“LULU”已成为原告品牌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瑜伽服领域相关公众已将“lulu”与“LULULEMON”建立起紧密对应关系。
本案被告生产并通过其1688店铺、抖音店铺宣传、销售瑜伽服,在瑜伽服商品标题、商品宣传图中使用了“lulu”“lulu原厂”或“lulu同款”等标识。高某作为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将其个人支付宝账户绑定为涉案1688店铺的收款账户,并与其配偶共同设立案外人东莞某服饰公司,在电商平台实施了同样的被诉侵权行为。
原告主张两被告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向法院诉请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万元。
两被告辩称,“lulu”是电商平台搜索热词,亦是阿里巴巴平台竞价关键词,不能等同于“LULULEMON”。此外,两被告称经案外人授权使用“LULU KOCO”商标,故在商品标题中使用“lulu原厂”“lulu同款”等词语合情合理。
法院: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lulu”标识与原告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LULU”字母、读音相同,仅存在字母大小写区别,故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被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被告不曾为原告生产、加工过“LULULEMON”品牌的服装,亦未举证证明涉案瑜伽服为“LULU KOCO”品牌,却在涉案瑜伽服商品标题中使用“lulu原厂”,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所售商品的质量、来源等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在涉案瑜伽服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lulu同款”,客观上可以通过关键词“lulu”搜索到涉案商品,从而实现“关键词引流”,不合理获取涉案链接下商品点击、浏览以及交易的机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亦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高某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且与配偶共同设立案外人并在电商平台实施同样的被诉侵权行为,可以认定其与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具有共同侵权故意。(来源:深圳特区报)
3. 蓝牙配对专利案暂告段落:苹果胜诉,不构成侵权
8月16日消息,苹果公司和One-E-Way之间的专利诉讼案件暂告段落,美国法院裁定苹果公司胜诉,旗下AirPods耳机并未侵犯后者的两项蓝牙配对专利。
One-E-Way持有两项技术专利,概述了用于生成“唯一用户代码”的系统。该公司认为通过向耳机发送代码,基于该专利实现配对。
One-E-Way不服本次美国地方法院的判决,已经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
注:One-E-Way于2020年开始起诉苹果公司,该公司认为苹果多款耳机侵犯其“无线数字音频音乐系统”专利。
诉讼所涉及的专利,使用了一种无线通信的码分多址技术来推动“私人收听”,与此同时避免和其他在同一无线电频率上工作的设备干扰。
One-E-Way指出,苹果公司支持蓝牙标准的耳机设备都在使用这项技术以及其他相关技术。
One-E-Way公司要求苹果支付专利授权费、利息和承担诉讼费用。(来源:IT之家)
4.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知识产权执法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针对当前侵权假冒行为的新特点,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法治保障,建立完善执法机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基本建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企业维权、社会监督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
《意见》突出知识产权执法的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市场和重点环节。 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产品为重点,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加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加大外商投资领域和老字号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对举报投诉较多的商品交易市场以及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市场的执法。严厉查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和违法开展商标专利代理等行为。
《意见》强化执法支撑保障措施。 一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行风建设,提升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化水平。二是健全完善执法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完善线上线下结合、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的全链条执法。三是强化执法技术支撑,结合开展“数字+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加强和规范执法数据报送、情报实时归集、线索科学分析、数据有效利用。四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与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沟通联系,健全知识产权权利人联系名录。五是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执法人才建设发展计划。
《意见》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机制,着力构建上下统一协调、优化协同高效的执法体系。 发挥系统集成优势,强化工作指导,建立完善业务咨询和请示答复制度。加大宣传普法力度,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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